| 發(fā)布單位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fā)布文號 | |
| 發(fā)布日期 | 2025-09-26 | 生效日期 | 2025-09-26 |
| 有效性狀態(tài)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 屬性 | 專業(yè)屬性 | ||
| 備注 | |||
(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
一、對《山西省農作物種子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農作物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p>
(二)將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二)珍稀、瀕危和本省特有的農作物天然種質資源;"
(三)將第三章章名修改為“農作物品種選育、審定、登記、認定”。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鼓勵種子企業(yè)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fā)平臺,開展主要糧食作物、重要經濟作物和本地優(yōu)勢特色作物育種攻關,建立以市場為導向、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種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體系?!?/p>
(五)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的生產經營的,以及符合國務院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規(guī)定條件的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農作物種子企業(yè)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核發(fā)。
“從事主要農作物常規(guī)種子生產經營及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的種子企業(yè),其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核發(fā)?!?/p>
(六)刪去第二十五條。
(七)刪去第三十條第二款。
(八)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p>
(九)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p>
(十)刪去第四十四條。
(十一)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1、在第一條中的“規(guī)范品種選育”后增加“加強種業(yè)科學技術研究,鼓勵育種創(chuàng)新”。
2、將第三十三條中的“案件查處”修改為“監(jiān)督管理”。
3、刪去第四十一條中的“第十九條”。
二、對《山西省林木種子條例》作出修改
(一)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鼓勵設區(qū)的市建立林木種子儲備制度?!?/p>
(二)第八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其他依法應當保護的林木種質資源?!?/p>
(三)將第十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種質資源庫、林木良種基地和采種基地或者擅自變更其用途。
“占用種質資源庫、林木良種基地和采種基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四)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使用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申請者可以向國家或者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審定?!?/p>
將第二款修改為:“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林木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并提出該林木品種有效期限?!?/p>
(五)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
(六)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為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貯藏、使用林木種子應當進行質量檢驗。林業(yè)和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林木種子質量進行檢驗?!?/p>
將第四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飛播造林使用的林木種子應當經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跨縣以上行政區(qū)域調運林木種子應當附有植物檢疫證書、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p>
(八)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主要林木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p>
(十)刪去第二十五條。
(十一)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由縣級以上林業(yè)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p>
(十二)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
“(一)違法參與和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
(十三)刪去第二十八條。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草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p>
(十五)將本條例中的“林業(yè)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yè)和草原主管部門”。
(十六)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1、將第二條第二款中的“籽粒、果實和根、枝、莖、苗、芽、葉、花等”修改為“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2、刪去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發(fā)布信息”;第四項中的“監(jiān)督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和林木種子質量”修改為“監(jiān)督林木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等行為”。
3、將第七條中的“財政投資或者以財政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修改為“財政投資或者以財政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yè)單位造林”。
4、刪去第九條中的“定期”;將“調查”修改為“調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利用等工作”。
5、刪去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林木品種的審定、認定工作”;將“審定、認定”修改為“省級審(認)定”。
6、將第十五條中的“15個工作日”修改為“十五個工作日”;刪去“簽署審核意見或者”。
7、刪去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在國家或者省林木種子生產基地采集種子的,由基地經營者組織?!?/p>
8、將第十九條中的“病、蟲害”修改為“病、蟲、雜草”。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農作物種子條例》《山西省林木種子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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