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 | 遼寧省應急管理廳 | 發(fā)布文號 | 遼應急人事〔2021〕6號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25 | 生效日期 | 2021-11-25 |
| 有效性狀態(tài)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 屬性 | 通知 | 專業(yè)屬性 | |
| 備注 | |||
遼寧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fā)遼寧省安全生產培訓
“走過場”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遼應急人事〔2021〕6號
各市、沈撫示范區(qū)應急管理局:
按照《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應急廳函〔2021〕274 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遼寧省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遼寧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11月24日
遼寧省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
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應急廳函〔2021〕274 號)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我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保證培訓質量,切實提升從業(yè)人員安全素質和技能,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guī)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guī)定》《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2016)、《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暫行辦法》(安監(jiān)總培訓〔2013〕104號)等有關規(guī)定,集中開展專項整治,整頓一批管理不規(guī)范的安全培訓機構和考試機構,淘汰一批不具備基本條件的安全培訓機構和考試點,查處一批培訓制度不落實的生產經營單位,曝光一批違法違規(guī)典型案例,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安全生產培訓秩序,提升培訓考試質量。
二、整治時間和重點內容
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圍繞安全培訓機構、考試機構和考試點、生產經營單位等3類主體開展專項整治。
(一)安全培訓機構。
1.是否存在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制度不健全、專(兼)職師資力量不足、固定培訓場地及教學設施不滿足要求等不具備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基本條件的情況。
2.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訓大綱規(guī)定組織教學培訓,擅自改變教學內容、壓縮培訓學時、模擬真題代替理論培訓、實操實訓流于形式等情況。
3.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產培訓檔案、檔案不規(guī)范甚至檔案造假的情況。
4.是否存在與考試機構和考試點勾結,舉辦“包過班”,參與考生作弊,倒賣安全生產資格(合格)證書,收取高價培訓費用的情況。
(二)考試機構和考試點。
1.是否存在考試管理制度不健全、理論和實操考試場地、設備不達標等不具備考試條件的情況。
2.是否存在從事與所承擔考試任務有關培訓活動等教考不分離的情況。
3.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制定考試計劃,未嚴格按照考試計劃組織實施考試的情況。
4.是否存在完全以問答代替實操考試的情況。
5.是否存在未安排監(jiān)考、考評人員進行理論考試監(jiān)考和實操考評,考務人員違反考試紀律、縱容或直接參與考生作弊,甚至組織考生作弊的情況。
6.是否存在未進行考試全過程錄像,錄像資料未建立檔案,考試數據采集格式不規(guī)范、信息不準確,考試檔案造假的情況。
7.是否存在特種作業(yè)實操考試未按照《特種作業(yè)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標準》組織的情況。
(三)生產經營單位。
1.是否存在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計劃、未按計劃實施培訓的情況。
2.是否存在特種作業(yè)人員無證上崗或持假證上崗的情況。
3.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高危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存在未按照規(guī)定經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情況。
4.是否存在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整體工作安排
(一)摸底調查和自查自改(2021年11月—2022年3月)。安全培訓機構(包括具備安全培訓條件、對“三項崗位人員”開展自主培訓的高危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考試機構和考試點要對照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要求和專項整治重點內容,全面核查2019年1月以來的安全生產培訓、考試工作,列出問題清單,明確整改措施、時限和責任人,立查立改、邊查邊改,自查自改完成后要形成自查報告,并向所在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分別報送基本情況統計表(見附件1、附件2)。
生產經營單位要對照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要求和專項整治重點內容,全面自查安全生產培訓情況;通過全國統一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網址http://cx.mem.gov.cn)核驗特種作業(yè)人員和高危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書真?zhèn)?;對自查發(fā)現的問題實行清單管理,逐項落實整改。開展自主培訓的高危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要向所在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報送基本情況統計表(見附件1)。
2022年3月20日前,各市、沈撫示范區(qū)應急管理部門要將轄區(qū)內所有安全培訓機構、考試機構和考試點基本情況統計表(附件1、2)報省應急廳。省應急廳將在政務網站公開全省安全培訓機構、考試機構和考試點相關信息。
(二)執(zhí)法檢查(2022年4月—7月)。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分級屬地監(jiān)管原則,對轄區(qū)內所有安全培訓機構、考試機構和考試點進行全覆蓋執(zhí)法檢查;對轄區(qū)內高危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制定和實施情況,特種作業(yè)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況等進行抽查檢查。省應急廳將對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指導、抽查。
(三)督導互查(2022年8月—9月)。在應急管理部組織督導期間,省應急廳將組織督導組對培訓考試體量大、問題反映突出的重點地區(qū)進行督導檢查或者采取交叉互查的方式進行督導檢查(督導互查另行通知)。
(四)總結提升(2022年9月—10月)。各市、沈撫示范區(qū)應急管理部門要認真總結本地區(qū)專項整治工作,填寫《遼寧省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情況統計表》(附件3),系統梳理本地區(qū)安全培訓機構、考試機構和考試點存在的問題,剖析案例、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標本兼治舉措,形成書面總結報告,并于2022年9月30日前報送省應急廳(聯系人:黃國天、李洪濤,電話:024-86892975)。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壓實工作責任。省應急廳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史學義任組長,人事處、執(zhí)法局、省安全生產服務中心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其他有關同志為成員,統一領導全省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工作。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將專項整治作為為民惠民的一項務實舉措,切實負起責任,抓好落實。要層層壓實責任,落實整治措施,及時將專項整治要求傳達到轄區(qū)安全培訓機構、考試機構和考試點及生產經營單位,集中力量開展專項整治,確保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二)加強監(jiān)管執(zhí)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堅持檢查與執(zhí)法相結合,對專項整治中發(fā)現安全培訓機構、考試機構和考試點、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要依法依規(guī)實施處罰。發(fā)現安全培訓機構擾亂或壟斷培訓市場收取高額培訓費的,要將有關證據材料移送機構注冊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查處;發(fā)現安全培訓機構與考試機構和考試點相互勾結,組織考生作弊,倒賣安全生產資格(合格)證書,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將問題線索移交地方公安部門查處;發(fā)現考試機構和考試點理論考試監(jiān)考和實操考評過程“放水”,縱容、參與考生作弊的,要視情況嚴重程度,暫停、取消考試機構和考試點考試資格。
(三)加大宣傳力度,強化社會監(jiān)督。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充分發(fā)揮主流媒體的作用,加大安全生產培訓和考試政策宣傳,積極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及時曝光典型案例,營造全社會關注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良好氛圍。要通過舉報專線“12350”、政府網站舉報窗口等,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安全生產培訓和考試違法違規(guī)行為,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信息。
(四)加強工作統籌,建立長效機制。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將專項整治工作與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高危行業(yè)領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劃、打擊假冒政府網站制售假冒安全生產證書專項行動等工作有機結合,加強統籌協調,務求整治成效。要以此次專項整治為契機,進一步健全安全培訓考試制度體系,強化基礎建設,建立長效機制,著力提升培訓質量,規(guī)范考試管理,推動安全培訓考試工作高質量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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